“Talkport”用户使用条款

第1条 (本条款的适用范围)

1 本使用条款(以下称为“本条款”)适用于对株式会社seedive(以下称为“本公司”)所提供的“Talkport”(当名称发生变更时包含该变更后的服务,以下称为“本服务”)的一切使用。
2 本公司向使用者告知的本服务的介绍、指南、使用上的注意事项等(以下称为“本指南等”),构成本条款的一部分。
3 使用者应遵从本条款使用本服务,除非同意本条款,否则无法使用本服务。使用者在开始使用本服务时,视为已同意本条款

第2条 (本合同的成立以及使用者的信息)

1 根据本条款成立的本公司与使用者之间关于使用本服务的合同(以下称为“本合同”),在本公司从使用者处收到对本服务的使用申请、本公司对此予以批准(包括向使用者发送开通账户的通知)时成立。本公司可根据本公司的判断拒绝批准使用申请,且就拒绝批准使用申请的理由不承担公开义务。
2 使用者未成年时,使用者应就使用本服务获得监护人的同意后,再进行前项的使用申请。
3 使用者在前项的申请中提供本公司指定的信息,在本合同成立后该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迅速通知变更内容。对因未发出该通知而给使用者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3条 (本条款的更改)

本公司在符合以下任一项的情况下,可未经使用者事先同意而变更本条款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1) 本合同的变更符合使用者的一般利益时
(2) 本条款的变更不违反合同的目的,且有变更的必要,变更后的内容恰当,与其他变更相关的事项相符合时

第4条 (本服务的使用)

1 本公司在本合同成立后,向使用者提供用于使用和管理本服务的ID及密码。
2 使用者对提供给自己的ID及密码的使用和管理承担所有责任。本公司对于使用该ID及密码进行的对本服务的使用,视为使用者的使用,使用者应事先同意。
3 使用者不得将提供给自己的ID及密码交由第三方使用,且不得转让、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该ID及密码。
4 使用者在本公司要求提供本服务所需的资料、信息及其他对应措施时,应迅速做出响应。因使用者疏忽未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及其他对应措施而使本公司无法提供本服务,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 使用者承担与使用本服务相关的设备、机器、软件等所需的费用、电信线路使用费等一切费用。

第5条 (本服务的内容等)

1 作为本服务,本公司向使用者提供可与艺人等名人(以下称为“发布者”)进行1对1视频通话的服务。关于本服务的内容详情,将刊载在本指南等之中。
2 本服务的使用费用,显示在本指南等之中。

第6条 (积分点)

1 使用者可根据本指南等的规定,购买使用本服务所需的积分点。积分点的费用刊载在积分点的购买画面上。此外,购买积分点所需的汇款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均由使用者承担。
2 使用者除法令规定的情况外,不可向本公司要求退还已购买的积分点。
3 使用者不可向其他使用者或第三方转让或交换使用者购买的积分点。
4 使用者購買點數之有效期間,為購買點數當日起之 180 天內。超過有效期限之點數將會消失,且使用者不得就此要求退還相關費用。

第7条 (禁止行为)

1 使用者在使用本服务时,不得进行以下规定的行为(也包括导致这些行为的行为和准备行为)。
(1) 未成年人未获得监护人同意而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2) 违反适用于使用者的法令、通知、指南、指导方针等的行为
(3) 在提交本服务的使用申请时,申报虚假或不完整的信息的行为
(4) 在本服务上发送虚假信息的行为
(5) 违反社会规范或公序良俗的行为
(6) 侵犯本公司、发布者、其他使用者或第三方的权利的行为
(7) 发布破坏或干扰本公司、发布者、其他使用者或第三方所使用的软件和硬件等功能的程序等的行为
(8) 对本服务进行逆向工程、反编译、反汇编及其他类似的行为
(9) 破坏或干扰本公司的服务器或网络的功能的行为
(10) 干扰本服务的行为
(11) 收集或存储超出使用本服务所需的范围的发布者或其他使用者的信息的行为
(12) 将本服务的内容(意指与发布者进行视频通话、其他本服务中提供的信息等)以复制、翻拍、公开发送或其他方法,进行超出本服务使用目的范围的使用的行为(此外,包括但不限于拍照等方法)
(13) 对照本服务提供的宗旨,将本服务用于与提供服务的原始目的不同的目的的行为
(14) 使用其他使用者的ID及密码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15) 从其他使用者处获得本服务的ID及密码的行为
(16) 与本服务相关、向黑社会、黑社会成员、黑社会预备成员、黑社会相关企业、股东大会破坏者等、假装倡导政治运动的流氓无赖或特殊高智商犯罪集团及其他与之性质相似者(以下统称为“反社会势力”) 直接或间接提供利益的行为
(17) 损害发布者、其他使用者或第三方的名誉或信用的行为
(18) 发送猥亵的图画、言辞或表达的行为
(19) 发送欺诈、暴力或威胁性表达的行为
(20) 做出使发布者困扰的表达的行为
(21) 要求与发布者交往,或回应交往请求的行为
(22) 发送有关交往信息的行为
(23) 发布有关卖淫信息的行为
(24) 其他一切本公司认为不当的行为

第8条 (停止使用和切断通信)

1 当本公司判断使用者进行了前条的禁止行为时,本公司可在不向使用者预告的情况下,在本公司规定的期间内停止使用者全部或部分对本服务的使用,或采取切断通信中的视频通话、注销账户及其他本公司判断为适当的措施。如果发布者在视频通话中合理判断使用者进行了前条的禁止行为,发布者可切断通信中的视频通话。
2 因前项的措施给使用者造成损失时,本公司不承担赔偿义务,且不会退还费用。
3 使用者因进行了前条的禁止行为而给本公司或第三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该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9条 (本服务的结束及中断)

1 本公司可通过本公司判断为合适的方法提前通知使用者,本公司结束本服务的决定。
2 本公司在发生以下任一项时,可无需提前通知使用者,暂时中断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1) 进行与本服务相关的定期或紧急维护时
(2) 由于访问过多或其他意外因素导致系统负载集中时
(3) 需要确保发布者或使用者的安全时
(4) 电信运营商的服务未提供时
(5) 因天灾、法令修正等不可抗力而难以提供本服务时
(6) 其他以之前各项为基准、本公司判断为必要时
3 就本公司基于本条而采取的措施对使用者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0条 (内容及规格)
本公司可能不经预告地变更本服务的内容及规格,使用者不应对此表示反对。
第11条 (委托)
本公司可根据本公司的裁量,将与本服务相关的业务全部或部分委托给第三方。
第12条 (知识产权)
与本服务相关的专利权、著作权、设计权、实用新型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属于本公司或作为权利者的第三方,基于本合同的本服务的使用许可并不意味着对超过本服务使用所需范围的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
第13条 (与使用者的信息相关的权利)

1 对于使用者在使用本服务时发送的信息(以下称为“使用者信息”),本公司可在提供本服务的必要范围内进行使用(意为包括允许第三方使用的一切使用)。此外,为了抑制利用本服务进行的犯罪行为、不法行为及本服务的禁止行为并防止因此造成损失或损失扩大,本公司可以保存或浏览与发布者进行视频通话中的使用者信息,并可提供给发布者所属的事务所。
2 根据前项的规定,与使用者的使用者信息相关的著作权不会转让给本公司。

第14条 (责任的限制等)

1 本服务以现有形式提供,本服务的各功能是指在提供时可由本公司提供的功能。本公司就本服务是否能符合使用者的特定目的、具有期待的功能、实现期待的成果、不出现故障以及包含使用结果等在内,不对使用者关于本服务作任何保证。
2 使用者应自行承担费用和责任,对自己的数据进行备份。对于使用本服务时出现的数据丢失或损坏,无论其出于何种原因,本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本公司对发布者发送的一切事项概不负责。
4 本公司不作为使用者和发布者之间的视频通话的当事人。此外,对于使用者和发布者或第三方之间就本服务产生的问题和纠纷,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关于与发布者或第三方之间的问题和纠纷,使用者应自行承担责任和费用进行解决,不得给本公司造成任何麻烦,并赔偿本公司由此所遭受的损失。
5 使用者应自行承担费用和责任以确认本服务的使用是否违反适用于使用者的法令、通知、指南、指导方针、行业团体的规则等,本公司对此即不作任何保证,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6 本公司仅在本公司承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对使用者因本服务造成的损失负责。此外,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本公司就本服务所承担的损害赔偿义务,均以过去3个月内从使用者处实际收到的积分点费用的金额(此外,每1个积分点换算为100日元)为上限,仅限对使用者直接且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对除此之外的损失一概不承担责任。

第15条 (损害赔偿)

使用者在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对本公司或第三方造成损失时,应对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16条 (保密)

1 对于与本条款相关的、本公司提供的信息以及在本服务的视频通话中从发布者处获得的信息(以下称为“机密信息”),使用者在未经本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用于使用本服务以外的目的,不得向第三方公开及泄露。
2 与前款的规定无关,以下信息不包含在机密信息中。但是,个人信息即使符合以下情况,也应包含在机密信息中。
(1) 在受到公开或知悉之时为公众所周知的信息
(2) 在受到公开或知悉之后,不论归咎于使用者的原因如何,已成为公众所周知的信息
(3) 在受到公开或知悉之时已得知的信息
(4) 从拥有正当权限的第三方处得知的信息
(5) 不依赖机密信息进行的创作和开发等的信息
3 不管第1项的规定如何,使用者可根据法律、法院或政府机构的命令、要求或请求,公开机密信息。
4 使用者在本合同结束或本公司提出请求时,应遵从本公司的指示,返还或废弃机密信息和有关机密信息的一切信息、资料及其复制品。

第17条 (第三方服务)

1 本服务可能会与由本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所运营的服务(以下称为“第三方服务”)合作,但本公司不保证此类合作会继续进行。
2 使用者应自行负责使用第三方服务,对于因使用第三方服务而给使用者造成的所有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第三方服务的使用,应遵从适用于使用者和第三方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使用条款和合同等,使用者应自行负责确认和遵守这些内容。

第18条 (通知)

1 本公司在通知与本服务相关的使用者时,将采用在本公司网站或与本服务相关的应用程序中公布的方法、或向作为注册信息注册的电子邮件地址或住址发送电子邮件或文件的方法等,由本公司判断为适当的方法进行。
2 根据前项规定的方法进行的通知,在前者的情况下于通知内容公布之时、在后者的情况下于本公司发送电子邮件或文件之时,各自分别生效。

第19条 (有效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本合同根据第2条成立之日起、至使用者退会之日为止,有效存续。但是,当本服务结束时,自本服务结束的时刻起,本合同终止。

第20条 (解除)

1 本公司在符合以下任意任一种的理由发生时,可通过即刻通知使用者解除本合同。
(1) 疏于支付第6条所规定的积分点的费用时,或进行了第7条所规定的禁止行为时,以及其他使用者违反本条款的任一条款时
(2) 受到扣押、临时扣押、临时处罚、拖欠租税处罚及其他公权力处罚时
(3) 申请开启破产手续或民事再生手续时
(4) 自己开出或承兑的票据或支票处于拒付等支付停止状态时
(5) 受到监管机构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登记的处分时
2 基于前项的解除,不妨碍本公司对使用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第21条 (退会)

使用者可通过本公司在本指南等中所规定的手续退会。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可删除与使用者相关的信息。

第22条 (反社会势力的排除)

1 使用者表明并保证不符合以下各项,并起誓将来也不会符合。
(1) 自己及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董事及重要员工是反社会势力。
(2) 自己及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董事及重要员工与反社会势力之间存在受到社会批评的关系。
(3) 自不符合前两项之日开始未满5年。
(4) 自己或利用第三方,对对方进行以下行为或类似行为。
 (1) 暴力性质的勒索行为
 (2) 超过法律责任的不当勒索行为
 (3) 对交易进行胁迫性质的言辞举止或使用暴力的行为
 (4) 通过散布谣言、使用诡计或暴力的手段损害对方信誉或干扰对方业务的行为
2 本公司在对方违反前项的情况下,可解除本合同。
3 本公司对因该解除而给使用者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23条 (存续条款)
即使在本合同终止的情况下,第2条第3项、第4条第2项以及第4项、第6条第2项到第5项、第8条第2项以及第3项、第9条第3项、第12条到第16条、第20条第2项、第22条到本条以及第25条的规定,也将有效存续。
第24条 (权利义务的转让)

1 除本公司事先同意外,使用者不得将基于本合同的使用者的权利、义务或本合同上的身份,向第三方做转让、继承、抵押及其他一切处理措施。
2 本公司将本服务相关的事业转让给第三方时,本公司可根据该事业转让,将本合同上的身份、权利及义务以及与使用者相关的一切信息转让给该事业转让的受让人,使用者应事先同意。

第25条 (准据法及法院管辖)

1 本条款的解释及适用,将使用日本法律。
2 本条款相关的所有纠纷,由东京地方法院作为一审的专属协议管辖法院。